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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P2P,还是矛盾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5-11-03 分类:趋势研究

P2P的初始

P2P的出发点是脱离资金中介,由借款人与出借人自行约定利率,直接交易。脱离中介的原因很多,比如手续繁杂、流程冗长、条款霸道,又比如即使达到中介的要求却仍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借贷。这归根到底是中介与借款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信任,要解决这种不信任就需要借款人提供可靠的资料以及足值抵押物来增信,证明可以按约定还款或者在丧失还款能力时抵押物也足以赔偿中介损失。增信的过程是繁冗的,借款人,花费很大的精力也不一定能获得资金。P2P的出现给了借款人一个简捷的借款渠道,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相对方便快速的寻找到条件匹配的出借人,获得借款。而曾经把钱交给资金中介的投资人现在多了一个自主选择自担风险自负责任的投资渠道。举个栗子,你把钱存在银行获得低廉的利息,银行把钱贷出去,你不知道你的钱以怎样的利率借给了谁,现在,你可以自己选择借给谁,并自己定利率。

P2P的演进

P2P作为网络借贷平台,不仅在地域上迅速扩张版图,进入欧洲大陆、美国、中国等区域,借贷模式也演化出许多版本。从初始的P2P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不断衍进,到P2B、P2C、PPP、P2?,表面上是将P2P带入了一个新的境界,有巨大的创新,有商业模式的突破,但其实,创新多在资产端,而且这种‘创新’使得它又回到中介职能,如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对接各种资产和债权,开发理财产品,归集资金,再发放资金。投资人又回到当初那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借出了钱,但不知道钱借给了谁,投向了哪里,也不知道风险有多大。人们还没有充分体验P2P带来的信息对称的快感,P2P就变回中介了,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而是资金中介。

变化即合理?

存在即合理,变化是否也即合理?答案或许是肯定的。P2P的原始职能效率并不高,信息对称所带来的快感并不能很好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尤其是在信任基础薄弱,并且征信系统不完善、征信数据覆盖面小的中国。随着P2P在中国扎根,P2P从业者很快便对原始模式进行改变,或者开发其他模式,或者引入理财产品,坚持初始模式的几乎没有。P2P,P2B,P2C,PPP,P2?,理财平台等等,模式五花八门,本质无非是平台归集的资金所匹配的资产不同,或是小贷公司的债权、融资租赁的债权,或是政府项目,或是企业融资,或是有价票券,甚至有信托计划等,贷款主体也从个人迅速扩展到企业和政府等。由于P2P平台能够为众多主体提供资金,包括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个人、农户、及企业借款人等,P2P随即被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并被宣扬为金融普惠的一个重要工具。

P2P与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金融能够惠及大多数,不管是个人,农户,还是企业,都可以得到帮助,投资有门,借钱有路,发展有资金。传统金融,如银行、信托、基金、保险、股市等能够惠及大多数吗?显然是不能的,不管政策多少次强调银行应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和优惠,银行的门槛都在那,借不到钱的农户和中小企业仍然是借不到。而这些借不到钱的主体也并不能从信托计划和基金募集资金,更不能发行债券或者上市筹资。因此才会有发展普惠金融的宣扬,才会呼吁对传统金融有所补充。

传统金融的补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非主流。事实上,不管P2P在商业模式上有何种突破,都不会是主流的选择,因为P2P平台无法提供便宜的资金。优质的主流的资产能够以较为合理的价格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而那些有瑕疵的或担保不足的或性价比较低的或风险高企的部分次优级和次级资产,一时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才会选择从P2P平台筹集价格更高的资金。

如果要实践普惠金融的理念,要帮助这些次优级和次级资产得到资金,P2P是无法作为纯信息中介平台的,单纯的借贷撮合,完整的资产信息曝露,并不会使既要高收益又要低风险的大多数投资人在了解这些资产后进行投资,他们不会花多余的精力自行进行资产组合、分散风险,只会转而去投其他资产。P2P平台只有以资金中介的身份,匹配资金与资产,并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保障,才能为次优级和次级资产导流资金。

然而如果P2P平台扯掉遮羞布,竖起资金中介的大旗,便与监管规则背道而驰。这,是一个矛盾。

【来源:零壹财经】